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11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水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確認界址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而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