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1年度,688號
CYEV,101,嘉簡,688,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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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688號
原   告 陳美慧
被   告 蕭茂松
      吳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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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