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688號原 告 陳美慧被 告 蕭茂松 吳秋燕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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