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1年度,358號
CYEV,101,嘉簡,358,201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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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358號
原   告 陳瑞玉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劉泓志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陳陸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9月28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送達於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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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