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3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朱玉仁
被 告 陳凱翔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
月1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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