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葉欣芝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葉喜
葉滿足
葉玉梅
黃貴丁
葉金石
葉定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黃月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國柱
葉坤榮
葉明樹
葉秀蓮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葉基水
葉金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素珠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葉仁貴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葉淵輝
1號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葉亭均
葉姿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第十一行、事實及理由欄壹、二之第十六行及第十九行、事實及理由欄貳、三、㈢、3之第九行
中有關「葉貴丁」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貴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