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1年度,346號
NTEV,101,投簡,346,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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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46號
原 告 許堃森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政信楊淑蘭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39,1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26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64
0 元,尚欠新台幣10,6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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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