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1年度,107號
NTEV,101,投簡,107,2012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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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張輔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314,16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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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