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53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被 告 趙苓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
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趙苓紋及訴外人劉妍婕即 劉玉惠、劉秀雯即劉麗香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6440 號支付 命令,命被告趙苓紋等三人應連帶清償債務,僅被告趙苓紋 於法定期間內以其未擔任該筆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為由聲明異 議,核其異議理由乃基於個人關係所為之抗辯,效力尚不及 於訴外人劉妍婕即劉玉惠、劉秀雯即劉麗香,而上開訴外人 之住所雖均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惟渠等並未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是本件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即原告請求被告清償 債務部分失其效力,即僅原告對被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3號,有其 戶籍謄本及支付命令異議狀各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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