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80 號
被付懲戒人 何雍堅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何雍堅免議。
理 由
壹、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 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貳、本件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係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前中將司令,同案 被付懲戒人陳雙環係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計畫處上校副處長 。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於 91 年 3 月 1 日任職憲兵第二 ○二指揮部少將指揮官,93 年 4 月 16 日調任總統府 少將副侍衛長,96 年 6 月 1 日調任國防部憲兵司令 部(以下簡稱憲令部)中將司令,98 年 6 月 1 日調 遷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中將增設副司令。同案被付懲戒人陳 雙環於 96 年 1 月 1 日任職憲令部情報處上校處長, 96 年 11 月 1 日改調該部上校督察長(按同案被付懲 戒人陳雙環業經本會於 101 年 10 月 26 日予以降壹級 改敘之懲戒處分)。2 人均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 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 條例等法令服公職之人員。
(二)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侵占公務電腦: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因自 91 年 3 月 1 日起擔任憲兵二○二指揮部少將指揮官 職務,持有憲令部於 90 年間採購之公務用華碩 ASUS L8400 筆記型電腦(序號:1ANG036730)1 臺,價值新臺 幣(下同)5 萬元,於 93 年 4 月 16 日奉調總統府少 將副侍衛長離職時,竟將該電腦侵占入己,攜回家中私用 。
(三)被付懲戒人何雍堅與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共同勒索獎金 :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於 96 年 6 月 1 日至 98 年 5 月 31 日間擔任憲令部中將司令期間,同案被付懲戒人陳 雙環於 96 年 1 月 1 日至 96 年 10 月 31 日任憲兵 司令部情報處上校處長,96 年 11 月 1 日改調該部上 校督察長。96 年 6 月 1 日至 96 年 12 月 11 日期 間,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明知獎金獎勵簽案經核定後應核發 之獎金歸各受獎勵人所有,卻以各縣市後備憲兵荷松協會 成員及其家屬婚喪喜慶紅白帖之支出,公務預算不足以支 應為由,要求被付懲戒人陳雙環於情報處辦理各項獎金簽
案時,自獎金總額中抽取一定金額供其花用。同案被付懲 戒人陳雙環遂利用所屬劉啟揚簽辦獎金獎勵案之機會,向 司令辦公室主任王啟新、李牧真、簡志旭、顏大詠、計畫 處吳國安、黃忠明與情報處所屬夏德宇、劉啟揚、粘育誠 等人,要求扣減包含自己之部分或全額獎金,致渠等心生 畏懼,於承辦人劉啟揚向該部主計處結報而領回獎金後, 未依獎勵案所附核發名冊及金額發放給各受獎勵人,將勒 索之金額扣減抽交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轉交被付懲戒 人何雍堅私用,或用以貼補其配偶陳美梅前往泰國來回機 票費用,總計自 2 項獎勵案中,不法得款金額共 7 萬 4,000 元(如彈劾案文附表 1)。
(四)被付懲戒人何雍堅與王啟新共同勒索獎金:王啟新於 96 年 11 月 1 日至 98 年 11 月 31 日接替同案被付懲戒 人陳雙環任職憲令部情報處上校處長期間,被付懲戒人何 雍堅向王啟新要求獎金獎勵簽案之團體獎金及個人獎金必 須提繳一定之金額供其私人花用或購買物品。王啟新遂利 用各次簽辦獎金獎勵案之機會,向計畫處處長伍衛民及所 屬吳國安、黃忠明、司令辦公室主任吳經世及所屬李牧真 、呂宗璟、簡志旭、顏大詠與情報報處所屬賴文理、李增 邀、周廣齊、郭宗揚、夏德宇、成家麒、蔣正民、鄭明郎 、劉啟揚、林志炘、曾吉龍、黃御庭、粘育誠、李金峰、 林竹元、陳鴻俊、王俊喻、邱新龍、廖川仁、林建基、田 子鵬、郭繼周、林敬凱、朱培源、洪如慧、張如鋒、林炎 能、陳志文、江鴻麟等人要求扣減獎金,致渠等心生畏懼 ,各獎金獎勵案承辦人於簽奉副司令核章後,由王啟新向 被付懲戒人何雍堅請示或報告應扣減總額後,自該部主計 處墊借或結報而領回獎金,未依獎勵案所附核發名冊及金 額發放給各受獎勵單位及個人,於 96 年 11 月 1 日至 98 年 6 月中旬期間,扣減抽交王啟新轉交被付懲戒人 何雍堅私用或用以購買被付懲戒人何雍堅需索之交趾陶燒 製九龍盤、美利達黑狼 5 號腳踏車 1 輛、美利達折疊 式腳踏車 1 輛等費用,總計 45 次(共計 51 件獎勵案 ),不法得款金額共 208 萬 2,500 元(如彈劾案文附 表 2)。
(五)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上開違失行為,除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同條項第 2 款 「藉勢勒索財物」罪之刑責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茲分述之: 1.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擔任憲兵二○二指揮部指揮官於調職 時,未將渠持有使用,屬於公有財物之筆記型電腦移交
,有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各級部隊長交接事項:(一)本單位人員 、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 產。(二)所屬單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 及營產設施等」,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2.另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擔任憲令部司令時,要求同案被付 懲戒人陳雙環於該部情報處辦理各項獎金簽案時,自獎 金中抽取一定金額供渠使用,以及王啟新接任陳雙環之 情報處長職務後,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仍要求王啟新於獎 金案之團體獎金及個人獎金抽取一定之金額供渠使用或 購買物品,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有違「國軍各級機關(單 位)受領團體獎金收受作業注意事項」二之(二):「 運用範圍:團體獎金之運用應置重點於改善官兵福利及 增進官兵權益,如個人獎金(品)、餐會、自強活動暨 其他屬團體性之支出事項」及「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 構)獎金核發作業規定」第 4 條:「獎勵應以功績事 實論定,獎金之發給應以實際參與之個人或團體為主, 並應著重低階人員獎勵」之規定,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藉勢勒索財物」罪。
3.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之上開違失行為,除構成上開刑責外 ,並有悖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第 2 條:「司令 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 憲兵勤務令第 1 條:「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 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察…」及第 10 條:「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廉潔…之信條」 所賦予之主官權責及司法警察身分以及廉潔之信條,且 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6 條 及第 20 條規定。
因認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 ,應受懲戒。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本會審議等語。
叁、關於彈劾意旨指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涉嫌違法失職,經判決罪 刑確定部分,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情形如下: 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於 96 年 6 月 1 日至 98 年 5 月 31 日間擔任憲令部中將司令,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上開任職期間,為 全國憲兵體系最高指揮官,職司憲兵軍事事務,綜理憲令部 部務,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並有人事獎懲、 考核、調遷之權勢權力。其藉詞公務預算不足以支應各縣市
後備憲兵荷松協會成員及其家屬之婚喪喜慶支出,為順遂獲 取該部情報處相關獎金供其個人使用,乃任命王啟新(所涉 貪污等罪業經軍事初審法院判決免刑確定)於 96 年 11 月 1 日接任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為憲令部情報處上校處長 ,有綜理處務,督導所屬業務與人事獎懲、考核、調遷建議 之權勢權力。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挾國家所賦予之司令身分及權力暨軍事長官命令上下服從關 係之權勢,於 96 年 11 月 1 日至 98 年 5 月底期間, 以拒絕批示獎勵簽案或言詞斥責之方式,向王啟新要求不論 扣減方式如何,須將獎勵簽案之團體獎金及個人獎金提繳一 定之金額,供其私人花用或購物。王啟新因畏懼其權勢,竟 與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由王啟新挾被付懲戒人何雍堅為司令與渠為情報處處長 之身分、權力暨軍事長官命令上下服從關係之權勢,自 96 年 11 月 14 日辦理該部 96 年下半年執行「外籍人士不友 好活動」情蒐績效評比獎勵案起,利用各次簽辦獎金獎勵案 之機會,轉向各獎勵案之組長郭宗揚、夏德宇、成家麒、賴 文理,及承辦人蔣正民、陳鴻俊、王俊喻、李金峰、廖川仁 、朱培源、邱新龍、成家麒、粘育誠、劉啟揚、林竹元、田 子鵬、林建基、林維英、洪如慧及林志炘等人(以上各人均 經軍高檢署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要求扣減獎金 ,並憑藉處長之權勢權力,以藉故刁難各項業務或間接修理 組長施以壓力等方式,致渠等心生畏懼不敢不從,藉勢勒索 財物,或以製作不實之獎勵金額名冊詐取財物等方式,分別 為下列犯行:
(一)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原判決 附表一、(即如後附之法院判決附表一、)所示,要求承 辦人成家麒、粘育誠及林志炘等人配合,先行將欲詐取之 團體及個人獎金浮報於獎勵建議名冊之金額內,以便獎金 核撥後取得,由承辦人將該不實之獎勵金額登載於職務上 製作之獎勵建議名冊內,及製作不實獎勵金額之獎勵簽呈 ,經組長及王啟新蓋章,會辦不知情之主計、監察單位承 辦人員後,轉呈不知情長官蓋章,再由被付懲戒人何雍堅 批示核銷,據以向主計部門詐取款項,使主計部門陷於錯 誤撥付款項之方法,不實結報情報事務費,經上開各承辦 人取得各該獎勵案獎金後,再將浮報之獎金交付王啟新, 轉交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使用。其餘獎金再依實際獎勵建議 名冊發放各受獎人員,共計不法詐取財物 7 次,詐得金 額共 26 萬元(各次犯行之詳細犯罪事實、時間、所得財 物,均詳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亦即如後附之法院判決附表一所示 )。
(二)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原判決 附表二所示(亦即如後附之法院判決附表二所示),由各 承辦人依實際功獎簽報獎勵案,於簽奉上訴人批示核銷, 承辦人代為領回獎金後,即推由王啟新憑藉處長之權勢權 力,迫使承辦人依獎勵案簽呈所附核發人員名冊及金額扣 除一定獎金,交付王啟新,轉交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使用。 剩餘獎金再由承辦人發放各受獎人員,共計不法勒索 37 次,索取金額共計 165 萬 3,100 元(各次犯行之詳細 犯罪事實、時間、所得財物,均詳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亦即如後附 之法院判決附表二所示)。其間,並以勒索所得之部分金 額購買被付懲戒人何雍堅需索之交阯陶燒製九龍盤乙只、 美利達黑狼五號及美利達折疊式腳踏車各一輛。(三)嗣因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於 98 年 11 月 17 日至 20 日,會同主計局人員對憲令部實施機密經費專案 查核,發現團體獎金有不當支用情形後,王啟新乃於 98 年 11 月 19 日向軍高檢署軍事檢察官自首,並供出被付 懲戒人何雍堅及繳交部分貪污所得財物 30 萬元。 由該軍高檢署立案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以下簡稱北機站)偵辦及搜索、扣押後,以對校官犯罪 無管轄權為由移送軍高檢署併案偵辦,經軍事檢察官偵結 起訴。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 號判 決判處共同公務員藉勢勒索罪刑。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不服 上訴。嗣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判決,將初審法院關於上開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其中 詐取財物部分,並變更軍事檢察官起訴所引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法條,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 改判,論處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共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詐取財物共 7 罪〔詳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亦即如後附之法 院判決附表一所示),其中編號 3 至 7 部分,均依貪 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減輕其刑〕罪刑;另改判, 論處上訴人共同公務員藉勢勒索財物共 37 罪〔詳如國防 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原判決附表二 所示(亦即如後附之法院判決附表二所示),均量處有期 徒刑,其中編號 7、8、9、10、11、13 至 26、28、29 、32 至 37 部分,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 減輕其刑〕罪刑。此部分之判決主文為:「何雍堅又共同
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共同犯罪 所得財物新臺幣二十六萬元,應與王啟新連帶追繳,發還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 連帶抵償之;又共同所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所示之刑,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百三十五萬三千一 百元,應與王啟新連帶追繳,併扣案之新臺幣三十萬元, 發還附表二各案承辦人,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 財產連帶抵償之。」(關於判決主文,與公務員侵占公有 財物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及追繳發還財物部分,茲從略) 。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不服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 101 年 4 月 12 日,以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741 號判決:「其 他上訴駁回。」駁回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此部分之上訴,而 告確定在案。此部分,嗣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於 101 年 5 月 2 日,以 101 年聲字第 3 號裁定定執行刑 ,其主文為:「何雍堅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七年,尚未繳交之 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百六十一萬三千一百元,應與 王啟新連帶追繳,其中新臺幣二十六萬元,發還國防部憲 兵司令部,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 之,餘新臺幣一百三十五萬三千一百元併扣案之新臺幣三 十萬元共計新臺幣一百六十五萬三千一百元,發還原確定 判決附表二各案承辦人,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 財產連帶抵償之。」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不服,提起抗告, 並經最高法院於 101 年 6 月 31 日,以 101 年度台 抗字第 559 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 凡此事實,有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 號判 決影本、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判 決正本、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 1741 號刑事判決正本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 號裁定影本、最 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559 號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 稽。
肆、惟查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因服公務,有前述貪污行為,經判處 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 ,褫奪公權七年,確定在案。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現任公務人員並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免職之旨。本會認為被 付懲戒人何雍堅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要。揆諸首揭規定, 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之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彈劾案文
附表 1
┌──────────────────────────┐
│何雍堅、陳雙環抽取獎金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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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簽案名稱 │團體獎金│個人獎金│不法金額│
│號│ │抽取金額│抽取金額│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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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明尼加國防部長阿│ │2 萬 │2 萬 │
│ │基諾上將伉儷蒞部參│ │ │ │
│ │訪績優工作費 │ │ │ │
├─┼─────────┼────┼────┼────┤
│2 │國泰專案績優工作費│ │5 萬 4,0│5 萬 4,0│
│ │ │ │00 │00 │
├─┴─────────┴────┴────┴────┤
│總計:7 萬 4,000 │
└──────────────────────────┘
彈劾案文
附表 2
┌──────────────────────────┐
│何雍堅、王啟新抽取獎金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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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簽案名稱 │團體獎金│個人獎金│不法金額│
│號│ │抽取金額│抽取金額│總數 │
├─┼─────────┼────┼────┼────┤
│1 │慎成專案(祥安 9 │4 萬 5,0│3 萬 │7 萬 5,0│
│ │號)特種勤務暨情報│00 │ │00 │
│ │蒐集有關單位暨個人│ │ │ │
│ │績優工作費 │ │ │ │
├─┼─────────┼────┴────┼────┤
│2 │慎成 1 號專案安全│30 萬 │30 萬 │
│ │維護情蒐有功人員獎│ │ │
│ │勵案 │ │ │
│ ├─────────┤ │ │
│ │慎成 2 號專案有功│ │ │
│ │單位團體獎金及個人│ │ │
│ │獎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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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 年第 1 次臺灣│ │6 萬 │6 萬 │
│ │地區安全情報協調會│ │ │ │
│ │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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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祥安 9 號第 3(彈│3 萬 │5 萬 │8 萬 │
│ │劾案文誤植為 2)階│ │ │ │
│ │段專案工作有功單位│ │ │ │
│ │及個人績優工作費 │ │ │ │
├─┼─────────┼────┼────┼────┤
│5 │祥安 9 號第 2 階│4 萬 │5 萬 │9 萬 │
│ │段專案工作有功單位│ │ │ │
│ │及個人績優工作費 │ │ │ │
├─┼─────────┼────┼────┼────┤
│6 │96 年度特勤警衛任│3 萬 5,0│4 萬 │7 萬 5,0│
│ │務暨情報蒐集團體慰│00 │ │00 │
│ │勉金、96 年執行水│ │ │ │
│ │湳機場移交典禮特種│ │ │ │
│ │勤務暨情蒐有功人員│ │ │ │
│ │績優工作費 │ │ │ │
├─┼─────────┼────┼────┼────┤
│7 │96 年度祥安 9 號│2 萬 2,0│3 萬 │5 萬 2,0│
│ │專案有功人員(團體│00 │ │00 │
│ │)績優工作費 │ │ │ │
├─┼─────────┼────┼────┼────┤
│8 │國軍 96 年度 8202 │ │1 萬 │1 萬 │
│ │專案工作線索階段清│ │ │ │
│ │查團體獎金 │ │ │ │
├─┼─────────┼────┼────┼────┤
│9 │祥安 9 號專案第 1│ │2 萬 7,0│2 萬 7,0│
│ │階段績優工作費 │ │00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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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 年上半年「正華│ │3 萬 │7 萬 │
│ │專案」團體績效獎金│ │ │ │
│ ├─────────┤ ├────┤ │
│ │97 年下半年「正華│ │4 萬 │ │
│ │專案」團體績效獎金│ │ │ │
├─┼─────────┼────┼────┼────┤
│11│執行 96 年上半年「│ │8 萬 │11 萬 5,│
│ │正揚專案」工作暨研│ │ │000 │
│ │整相關資料績效獎金│ │ │ │
│ │、執行 96 年下半年│ │ │ │
│ │「正揚專案」工作暨│ │ │ │
│ │研整相關資料績效獎│ │ │ │
│ │金 │ │ │ │
│ ├─────────┤ ├────┤ │
│ │執行 96 年度國家安│ │3 萬 5,0│ │
│ │全偵防工作獎金 │ │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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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 年衛指部漢光 2│8,000 │2 萬 4,0│3 萬 2,0│
│ │4 演習--情報中心實│ │00 │00 │
│ │兵驗證有功單位及個│ │ │ │
│ │人績優工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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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漢光 24 號演習--電│3 萬 │ │3 萬 │
│ │腦輔助指揮所兵棋推│ │ │ │
│ │演情報整備有功單位│ │ │ │
│ │及個人績優工作費 │ │ │ │
├─┼─────────┼────┼────┼────┤
│14│玉山 08 號演習有關│3 萬 │3 萬 │6 萬 │
│ │單位及個人績優工作│ │ │ │
│ │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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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 年戰備任務演訓│5 萬 │1 萬 │6 萬 │
│ │兵棋推演—情報戰備│ │ │ │
│ │整備有功單位及個人│ │ │ │
│ │績優工作費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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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執行 0112 專案有功│ │3 萬 │3 萬 │
│ │單位團體及個人績優│ │ │ │
│ │工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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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7 年國家情報督察│ │2 萬 │2 萬 │
│ │工作成效優良機關獎│ │ │ │
│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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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辦理 97 年上半年諮│2 萬 │ │2 萬 │
│ │詢工作評比團體績優│ │ │ │
│ │工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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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度下半年諮詢│1 萬 │3 萬 │4 萬 │
│ │工作評比績優團體及│ │ │ │
│ │個人工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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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明尼加陸軍司令蒞│1 萬 │3 萬 │4 萬 │
│ │部參訪有功人員績優│ │ │ │
│ │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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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 年下半年強化執│ │1 萬 5,0│3 萬 │
│ │行中共對台活動情蒐│ │00 │ │
│ │工作指導暨作業人員│ │ │ │
│ │獎勵 │ │ │ │
│ ├─────────┤ ├────┤ │
│ │96 年下半年執行外│ │1 萬 5,0│ │
│ │籍人士不友好活動情│ │00 │ │
│ │蒐工作指導暨作業人│ │ │ │
│ │員獎勵費 │ │ │ │
├─┼─────────┼────┼────┼────┤
│22│97 年旦升旗典禮安│2 萬 │2 萬 │4 萬 │
│ │全維護工作有功團體│ │ │ │
│ │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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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辦理禮賓接待暨軍事│ │2 萬 │2 萬 │
│ │交流績優工作費 │ │ │ │
├─┼─────────┼────┼────┼────┤
│24│96 年度特勤情報蒐│ │2 萬 │2 萬 │
│ │集工作獎勵案 │ │ │ │
├─┼─────────┼────┼────┼────┤
│25│赴美國土安全部等單│ │2 萬 │2 萬 │
│ │位有功人員績優工作│ │ │ │
│ │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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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荷美一號專案參訪業│ │3 萬 │3 萬 │
│ │務有功人員績優工作│ │ │ │
│ │獎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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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瓜地馬拉參謀總長蒞│2 萬 5,0│5,000 │3 萬 │
│ │部參訪獎勵金 │00 │ │ │
├─┼─────────┼────┼────┼────┤
│28│0830 專案有功人員│2 萬 │ │2 萬 │
│ │及單位績優工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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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光復專案有功團體及│2 萬 │2 萬 │4 萬 │
│ │個人績優工作費 │ │ │ │
├─┼─────────┼────┼────┼────┤
│30│1106 圍城專案執行│2 萬 │3 萬 8,5│5 萬 8,5│
│ │有功團體及個人績優│ │00 │00 │
│ │工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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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 年下半年全員情│ │2 萬 │2 萬 │
│ │報工作有功團體暨人│ │ │ │
│ │員績優工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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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執行 98 年上半年全│ │1 萬 5,0│1 萬 5,0│
│ │員情報工作有功人員│ │00 │00 │
│ │績優工作費 │ │ │ │
├─┼─────────┼────┼────┼────┤
│33│執行衛戍區嗆馬保台│ │2 萬 │2 萬 │
│ │情蒐有功績優工作費│ │ │ │
├─┼─────────┼────┼────┼────┤
│34│「97 年上半年特勤│ │1 萬 │1 萬 │
│ │情資蒐研個人績優工│ │ │ │
│ │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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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第 7 屆立委選舉安│5,000 │3 萬 │3 萬 5,0│
│ │全維護有功單位及個│ │ │00 │
│ │人績優工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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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6 年第 4 季情資│1 萬 │6 萬 5,0│7 萬 5,0│
│ │蒐研等有功人員績優│ │00 │00(判決│
│ │工作費 │ │ │書誤繕為│
│ │ │ │ │8 萬 5,0│
│ │ │ │ │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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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執行1024專案情資蒐│2 萬 │4萬5,000│6萬5,000│
│ │研有功人員(團體)│ │ │ │
│ │績優工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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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執行407專案第39階 │1萬2,000│1萬 │2萬2,000│
│ │段情報蒐研有功人員│ │ │ │
│ │及團體績優工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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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7年)1010專案安│5,000 │2萬1,000│2萬6,000│
│ │維工作情報蒐研有功│ │ │ │
│ │人員(團體)績優工│ │ │ │
│ │作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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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 年第 2 季情報│ │3 萬 │3 萬 │
│ │、軍偵業務有功人員│ │ │ │
│ │績優工作費 │ │ │ │
├─┼─────────┼────┼────┼────┤
│41│97 年下半年情報業│ │3 萬 │3 萬 │
│ │務相關指導承辦人員│ │ │ │
│ │績優工作費 │ │ │ │
│ │ │ │ │ │
├─┼─────────┼────┼────┼────┤
│42│97 年度工作關係(│3 萬 5,0│1 萬 │4 萬 5,0│
│ │荷松)任務會談有功│00 │ │00 │
│ │單位暨個人績優工作│ │ │ │
│ │費 │ │ │ │
├─┼─────────┼────┼────┼────┤
│43│荷松聯繫會晤有功單│2 萬 │2 萬 5,0│4 萬 5,0│
│ │位個人獎金 │ │00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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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第 2 季執行暨指導│ │2 萬 │2 萬 │
│ │特勤衛戍有功人員獎│ │ │ │
│ │勵金 │ │ │ │
├─┼─────────┼────┼────┼────┤
│45│97 年 1 至 3 月│ │3 萬 │3 萬 │
│ │份偵查暨指導軍人(│ │ │ │
│ │事)案件有功績優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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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208 萬 2,500(判決書誤繕為 209 萬 2,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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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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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雍堅所犯共同詐取財物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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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不實登│犯罪事實 │貪污所│宣告之罪刑│
│次│載獎勵│ │得財物│及應追繳發│
│ │簽案日│ │計算方│還之財物 │
│ │期 │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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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詐取金│何雍堅共同│
│︵│5 月 6│意聯絡,為便於扣取獎│額:6 │公務員利用│
│起│日 │金,由王啟新要求承辦│萬元 │職務上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