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280號
原 告 江晏綺
江玟嬖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鑾
被 告 吳素汝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複代理 人 葉世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晏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