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1年度,883號
NHEV,101,湖小,883,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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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小字第883號
原   告 廖連生
被   告 盧明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兩造間 之債務既未約定利率,自應適用民法第203 條規定之法定利 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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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