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737號
原 告 夏如龍即全滿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東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春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報酬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