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845號
原 告 嘉聯旅行社有限公司桃竹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典
被 告 李謝玉梅
被 告 蘇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謝玉梅之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大安區○○○路60 巷11號;被告蘇瑞珍之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1 段 1147巷1 號之35,此有其等2 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各 1 份附卷可稽。而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 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