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小字,101年度,25號
CLEV,101,壢勞小,25,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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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勞小字第25號
原   告 袁瑞英
訴訟代理人 范民珠律師
被   告 富陽號即林斌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富陽號設於高雄市,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亦係在高 雄市,此有商業登記抄本、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被告 到庭陳稱路途遙遠,並請求移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復經 原告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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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