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1年度,1364號
SJEV,101,重簡,1364,201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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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李佳佩原名李孟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所載,約 定雙方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上開信用貸款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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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