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1年度,1240號
SJEV,101,重簡,1240,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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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40號
原   告 江崧滄
被   告 陳智富
訴訟代理人 陳盈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1日下午3時0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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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