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1年度,1185號
SJEV,101,重簡,1185,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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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被   告 捷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7日下午2時26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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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