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1年度,1407號
SJEV,101,重小,1407,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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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許喬婷
被   告 黃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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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