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618號
FSEV,101,鳳補,618,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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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18號
原 告 閃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玥玲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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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