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576號
FSEV,101,鳳補,576,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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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7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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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