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1年度,684號
FSEV,101,鳳簡,684,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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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84號
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
被   告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本院前於民國101 年8 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0,69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1 年8 月28日送達原告受僱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 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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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