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1年度,606號
FSEV,101,鳳簡,606,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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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郭燕源
      郭何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22日上午9 時33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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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