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四六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法定代理人 王清海
訴訟代理人 汪振輝
被 告 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斯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埔鹽鄉○○村○○路二七號,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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