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162號
KSBA,101,簡,162,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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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蔡昌庭即天賜畜牧場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王乃萍
 邱賢瑋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
華民國101年7月3日環署訴字第101003540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所謂修正行政 訴訟法者,係指100年11月1日修正,100年11月23日公布, 由司法院於100年12月26日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 864號函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而言)已繫屬於 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 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
二、經查: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20日繫屬於本院, 於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有該案卷 宗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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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