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589號
KSEV,101,雄補,1589,201210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鼎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垵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687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