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547號
KSEV,101,雄補,1547,201210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新順發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益節能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99 元,應繳裁
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3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新順發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