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共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鐵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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