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463號
KSEV,101,雄補,1463,201210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慧盟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合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6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1/1頁


參考資料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