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慧盟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合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6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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