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697號
KSEV,101,雄簡,697,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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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697號
原   告 羅順隆
訴訟代理人 張慧姿
被   告 黃引璋即煥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關於被告抗辯追加工程項目與原告溢付工程款間之關聯,認 應有釐清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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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