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393號
原 告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慧盟
被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19,513元,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 份及答詢 表2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