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賴宗義
被 告 童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187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10月8 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0 年8 月25日 、支票號碼0000000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60萬元之支票1 紙 ,經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 文。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6,500元
合計 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