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765號
原 告 三華士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蘇盆蘭
代 理 人 莊火木
被 告 許秦精即李宜修繼.
被 告 楊子霆即李宜修繼.
被 告 楊創閔即李宜修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