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525號
KSEV,101,雄簡,1525,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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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525號
原   告 黃洲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   告 陳永勝即有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6,859 元 。嗣於訴訟程序中擴張請求被告給付1,297,209 元,原告變 更其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50萬元,而非當然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且原告於本院101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 已當庭表示希望以通常程序審理,是兩造並無適用簡易程序 之合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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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