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126號
KSEV,101,雄簡,1126,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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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訴訟代理人 陳珮綾
相 對 人 芮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葦蓁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聲請人即被告應負債 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聲請人之營業所位 於臺北市內湖區,是相對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對聲 請人顯失公平,爰依法聲請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
二、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為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15條第1 項所明定。又管轄權之 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係於管轄之規定而 為認定,與其請求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 2 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相對人主張訴外人威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昇公 司)向相對人購買自泰國進口之玉米粒,相對人復向訴外人 冠德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冠德公司)訂購上開貨物共1850箱 ,冠德公司則委由聲請人將上開貨物,裝置於5 只貨櫃內, 以海上運送方式自泰國運送至高雄港(下稱系爭契約),上 開貨物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抵達高雄港後,由威昇公司將 上開貨物運送至台南。詎拆櫃時,始發現貨櫃內上開貨物有 浸水泡損之情形發生,顯見聲請人於運送過程中並未盡到必 要之注意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相對人並已自冠德公 司處受讓其與聲請人間一切權利關係等語,是系爭契約之交 貨港既在高雄市,足認系爭契約之一部履行地在高雄,故本 院自具有管轄權甚明,因之聲請人抗辯本院對本件無管轄權 ,並聲請移轉管轄,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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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德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芮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