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1年度,32號
KSEV,101,雄救,32,201210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張芳瑜
代 理 人 洪幼珍律師
相 對 人 西子灣國際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茂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係遭職業災害之勞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 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門 診收據、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卷宗核閱無訛。又 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西子灣國際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