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2418號
KSEV,101,雄小,2418,201210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41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何雯君即何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因積欠借款,而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云云,惟本件係因財產權而發生爭執,其所請求之標的金 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之規定 ,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設於臺 中市○○區○○路168 巷17號,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1 紙在卷可稽,此外,兩造間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或合 意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