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1800號
KSEV,101,雄小,1800,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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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黃虹語
被   告 林芯嫻即林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180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10月16日上午9 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3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 月28日與原告簽立「晶鑽卡信用 貸款契約書」,約定循環使用核准之額度,並以每月十日為 還款日,另以帳號000000000000之活期性存款帳戶為指定貸 款往來帳戶,借款期間自核準之日起為期一年,借款利率則 依固定年息17.8% 計算,若未依約還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嗣 後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未清償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晶鑽卡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現金卡 帳號查詢及活存存摺未登摺列印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原告並於本院審理中,將違約金之利率減縮為均按借款利 率之10% 計算,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80元
合計 1,1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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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