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寬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101年城簡字第9號),本院於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周寬容」,應更正為「周寬榮」。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 原載「周寬容」部分,應為「周寬榮」之誤寫。原判決雖文 字有誤植,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 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