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訴字第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吳重雄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棟營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複 代理人 張敦達 邱駿威 何新琦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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