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1年度,318號
FYEV,101,豐補,318,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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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5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世銓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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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