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8300號
TPEV,90,北簡,8300,200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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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三ОО號
  原   告 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聖棻
  送達代收人 林秀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薛聖梅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林紹文
  訴訟代理人 嚴德民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三ОО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供擔保得為假執行。訴訟標的:連帶債權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林紹文在其公司任職期間之連帶保證人積欠其如主文所示 金額之連帶債務未予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員工保證書、簽呈、工作契約各影本 為證,被告雖以訴外人林紹文並無違反保證契約情形,然查依上揭簽呈所示內容 ,被告所辯不能認為有理由,所辯不足採信。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 ,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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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