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1年度,157號
KSYV,101,司繼補,157,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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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王榮雄
被繼承人 王春旺
一、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
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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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