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53號聲 明 人 楊鴻雁 楊貴香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楊貴平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 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 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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