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6111號
TPEV,90,北簡,16111,200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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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一一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名揚花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伍拾柒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
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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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