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一一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名揚花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伍拾柒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
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