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債 務 人 梁瓊如管 理 人 游淑惠即聲請人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捌萬元。 理 由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游淑惠就債務人梁瓊如聲請清算事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8 日裁定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 管理人,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有管理人陳報之案 件紀事在卷可稽,爰酌定其報酬(不含管理人實際支出之各 項規費)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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