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64號
KSDV,101,除,864,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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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暉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湧
代 理 人 楊芷茵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以101 年 度司催字第31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1 年5 月2 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5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 年10 月18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 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社 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催 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9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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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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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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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暉桓股份有限│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89,392元 │101年4月6日 │AD0000000 │ │
│ │公司 王明湧│行左營分行│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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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暉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