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00號
KSDV,101,除,800,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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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遨遊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於民國101 年1 月15日遺失,業經辦理掛失 止付,前曾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並未尋獲系爭支票,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1 年4 月23日以 101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1 年5 月2 日送達聲請人 後,聲請人業於同年月8 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迄已屆 滿,迄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節,業經聲請 人提出台灣新生報一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司催字 第313 號卷證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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