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34號
KSDV,101,重訴,334,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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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孫名商
被   告 中國喬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乃璞
被   告 楊乃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楊茂煌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847,4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28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780 元。本院於 民國101 年10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0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 處簡復表等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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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喬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