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0號
KSDV,101,重訴,190,201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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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彩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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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