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被 告 大地亮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強
上訴人與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9,062,4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189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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